公司员工守则(试行)
2015-03-18 22:37:37 来源:江苏散文网 人气:970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江苏求和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行业良好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员工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对本公司公司员工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员工的从业活动受相关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从业原则,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从事对行业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敬业勤业,努力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当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充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员工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从业水平。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当经过专业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知识与技能,以胜任相关业务要求。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如实声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从业经验,不得对此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提供其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四章 对本公司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未经本公司的同意,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同业机构内从业。公司员工必须以真实姓名从业。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本公司的管理,在从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违反本公司依法设定的保密制度,不泄漏保密信息。在业内有序流动中,不应侵犯原公司的职务性资源。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业务活动,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五章 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按照业务约定履行相关职业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不弄虚作假,不编篡假信息,不出具假报告,不得出具带有歧义性和误导性的文件和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额外索取或接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其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从业过程中如委托方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其他利害关系,应主动向本公司及委托方申明,必要时须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六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应当尊重同行,团结协作,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公平竞争,规范操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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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2、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3、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4、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公关以获得有关资源或招揽业务;
5、进行恶意价格竞争;
6、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司员工在提供信用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本守则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本公司、连云港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查证确实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公司员工,由本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录于本公司员工信用信息档案,纳入连云港市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违法、违规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守则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改、监督、检查与解释,由本公司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守则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报连云港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守则自2013年11 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