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

2015/3/18 22:43:23      来源:江苏散文网      人气:910
资信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
 
为了规范江苏求和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评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声誉,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资信评级从业人员包含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信评委委员、评级研究及咨询人员、模型及系统研发人员、客户服务人员、评级从业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条 本规范对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信评委委员应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从业资格,能够胜任信用评级业务。
    第四条 评级从业人员在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对评级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怠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违背公司客观、公平、公正的评级宗旨;
    (二)不准对评级对象态度冷硬、故意刁难、蛮横粗暴、肆意褒贬,因个人好恶和情绪影响评级判断与处理;
    (三)不准在 终评级报告披露之前,向评级对象承诺或暗示评审等级;
    (四)不准私自泄露公司和评级对象尚未公布或不宜公布的各类信息;
    (五)不准要求或接受评级对象承担差旅费用;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评审等级的高规格宴请、娱乐联欢、旅游度假等活动;
    (七)不准索要和接受评级对象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和价值超过人民币200元以上的礼品,未能拒收的应及时登记上交公司办公室;
    (八)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投资其他资信评级机构;
    (九)不准在公司外兼职或参加有偿活动,公司批准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信评委委员、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应按照本公司《评级业务回避管理办法》主动申报利益冲突情况,履行回避责任。
    第六条 评级从业人员在评级项目实施各环节中接触涉密信息和借阅涉密资料,应按照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履行规定程序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 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在本公司连续为同一评级对象或者其相关第三方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 公司将评级从业人员遵循本规范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条 法规部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所发现或知情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向法规部报告。
    第九条 对经核实确属违反本规范的情形,公司按照《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本公司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信评级业务回避管理办法
 
为了防范江苏求和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保护投资人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回避,是指公司或公司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信评委委员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时,因存在利益冲突而不得开展或参与该评级项目。
    第二条 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开展相关信用评级业务:
    (一)公司与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评级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
    (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
    (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六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或其衍生产品;
    (五)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六个月内为评级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其设计债项产品;
    (六)监管机构和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公司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及信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对象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评级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对象的证券超过50万元;
    (三)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对象的直接竞争对手或兼并目标(或兼并方)的证券超过50万元;
    (四)本人曾在评级对象处任职,离职未满两年;
    (五)直系亲属现在评级对象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公司评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重要岗位;
    (六)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七)监管部门或公司管理层认定的可能影响评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客户服务部在开展评级业务前应核实公司是否存在第三条所述需回避情形。如存在,不得开展该评级业务。
    对于已开展的信用评级项目,在任一阶段发现第三条所述需回避情形的,公司应中止该评级项目,并向评级对象说明情况。
    第五条 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及信评委委员应于每年一月份、七月份向法规部提交《本人、直系亲属证券投资及相关任职情况表》(见附件1)。
    第六条 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及信评委委员在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评级项目时,如果存在第四条所述需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向部门负责人、信评委主任委员说明相关情况,部门负责人/信评委主任委员相应对评级项目有关参与人员进行调整;如无,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信评委委员应填写《个人关联回避承诺函》(见附件2)后再开展相关评级项目。
    第七条 法规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所发现或知情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法规部报告。
    第八条 对经核实确属违反本办法的从业人员,将按照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信评级业务防火墙制度
 
为了保证江苏求和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评级的社会公信力,保护投资人权益,维护公司声誉,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防火墙,是指公司为防范评级业务利益冲突,在组织架构、业务分配和信息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隔离政策。
    第二条 公司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明确界定职能,评级从业人员严格依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评级业务。
    第三条 客户服务人员负责评级业务服务合同谈判、评级费用收取及客户关系管理工作,不参与评级报告的撰写、审核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负责对受评对象进行调查分析、撰写评级报告、推荐评级结果,不参与评级业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研究人员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评级行业研究和债券市场研究,以及针对特定对象的专题研究和咨询服务,不参与评级业务的谈判和客户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模型开发人员和系统开发人员负责为公司开展评级业务提供数据、模型支持,承担评级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不参与评级业务的谈判、评审和客户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评委委员负责按照《信用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信评委委员应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项目评审意见,其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八条 客户服务人员和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不得将信评委委员的相关个人信息告知评级对象。信评委委员(项目组负责人除外)原则上不负责评审报告的对外解释工作,提出需要补充的评审材料应通过评级项目组收集。
    第九条 信评委委员、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的考核和薪酬不与其参与的评级项目的 终级别挂钩。
    第十条 公司信评委委员、评级信用管理师、分析师应按照《评级业务回避管理办法》主动申报利益冲突情况,履行回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借阅评级资料和发布评级信息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法规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所发现或知情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法规部报告。
    第十三条 对经核实确属违反本制度的情形,公司按照《江苏求和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信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为了加强江苏求和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规范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包括公司员工)、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通过实名方式举报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制度,以及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审慎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法规部。公司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
 
第二章 举报、被举报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举报人有权要求公司对其身份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应遵循以下各项义务:
(一)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陷害他人;
(二)积极配合公司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线索和证据;
    (三)保证在公司受理举报、开展调查期间内不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传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
    第七条 被举报人有申诉解释、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清白的权利。
 
第三章 举报处理程序
第八条 法规部在接到举报事项时,应认真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见附件),详细载明以下事项:被举报人姓名、部门,违法违规事实、证据,问题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对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线索来源不明的举报事项,法规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举报材料中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并有证据的情形,法规部经向公司领导报告后开展调查核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合法规部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法规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执委会研究决定。涉及高管人员的重大违规事项,将报董事会研究。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事项公司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确有违规情形、证据确凿的,依照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处理,对公司财产及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终止处理,予以结案。对被举报人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公告澄清。
    第十二条 举报处理档案属于公司涉密信息,法规部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确定密级后,移交综合部保密管理专员存档。举报处理档案包括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和报告阅批全过程资料,形式包含文本资料、视听资料以及其他形式资料。
 
第四章 举报处理纪律
 第十三条 在处理举报事项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公司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处理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妥善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敷衍、拖延。
对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公司按照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举报人及其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对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问题避免公司重大利益受损的公司员工,予以表扬和鼓励。
    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陷害被举报人的公司员工,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失实,或者有意诬告、陷害被举报人,导致本公司利益受损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